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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驾实习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_全球热闻

来源: 中华网河南 时间: 2023-06-19 11: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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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日13时25分,赵某驾驶货车由东向西左转掉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白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白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赵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双方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白某将赵某和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新野县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211746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赵某系增驾A2实期内驾驶牵引挂车发生事故,属保险免责事由,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新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增驾实期内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责事由,对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白某各项损失183936元。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在增驾实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事故是否赔偿。法院生效裁判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予支持的原因主要在于:

从法律位阶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实期仅指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12个月,并不包括增驾实期;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实期包含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但该规定系部门规章,并非法律及行政法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增驾实期的认定应做扩大解释,不能等同于初次申领驾驶证。

从立法本意看,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准驾车型的规定,A2驾驶证对应的准驾车型为“牵引车”,准驾车型为“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故驾驶员申领A2驾驶证的目的就是为了驾驶牵引挂车、半挂车。若不允许增驾A2车型实期内牵引挂车,则失去了实期的设立目的和意义。

从该案实际情况看,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并未对驾驶员处于增驾实期与事故原因之间的存在关系作出认定,不足以认定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供稿:张延波 芦清伟)

标签: 增驾实习期 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 拒赔